龚振中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情况下,即使受害妇女没有反抗,亦应定为。强奸罪的特征在客观方面主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有无采取强制手段是区分强奸罪与非罪的标志。但是,在认定强奸罪的时候,不能简单地凭被害妇女有无反抗作为是否同意性交的标准。有时被害人之所以没有反抗,可能是迫于的淫威而不敢反抗,对于因不敢反抗而没有反抗的,就不能认为是被害妇女同意与之性交。在这种情况下,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主要还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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