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忠孙 严选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理论通说认为,“胁迫”是指以剥夺他人生命、损害他人健康、揭发他人隐私、毁损他人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据此,对以自杀等损害自己利益方式相威胁似乎很难认定为刑法中“胁迫”;但是以自杀等损害自己利益的方式相威胁能否认定为刑法中“威胁”须视威胁行为触犯的具体法益而定,如以自杀等方式仅损害自己利益的威胁,原则上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在损害自己利益的同时,又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可能成立相应的犯罪。如以引爆爆炸物与执法人员同归于尽的方式自杀威胁的,可能会给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精神上的恐惧与紧张甚至精神强制,情节严重的,可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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