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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未成,是既遂还是未遂?

发布时间:2011-07-13

案情介绍:一名犯罪嫌疑人持刀进入一住户家中抢劫财物,因业主家属极力反抗,犯罪嫌疑人未将财物抢走。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抢劫,属于抢劫既遂还是抢劫未遂?本期《说法》邀请律师为读者进行解析。

本期嘉宾:建纲律师事务所 李坤

案情回放

35岁的张某一直没有正式工作,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年。2009年秋的一天晚上,张某溜进一住宅小区内。晚9时多,处于单身的孙某下班回家,打开房门进家时,张某随后冲进室内,用左手勒住孙某的脖子,并用右手持刀抵住其胸口,威逼其拿钱。正巧,孙某的哥哥到孙某家取东西,闻声从室内出来与张某搏斗,张某情急中用刀刺中孙某哥哥的腹部,仓惶逃走。

经法医鉴定:孙某哥哥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不久,张某被警方抓获,被检查机关以抢劫罪起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对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该没有异议,但本案在犯罪加重情节上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认定张某构成抢劫既遂还是未遂呢?

情节加重犯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因发生法定的严重情节而被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情节加重犯的犯罪构成是与基本犯罪相比有所不同的加重的犯罪构成,但它并未发生犯罪构成的根本变化,仍然依附于基本犯,并非独立之罪。

按照刑法学理论的通说,情节加重犯依附于基本犯,那么当法定的加重情节没有发生时,某种犯罪的构成是它的基本构成,可能发生犯罪的未遂、预备、中止等问题;而当法定的加重情节发生后,它仍然依附于基本犯罪而存在。认定犯罪的既遂与否,只能以该种犯罪形态的构成要件来衡量。因此,基本犯罪的未遂,就是情节加重犯未遂的标志。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主观上具有抢劫的目的,客观上以暴力手段实施了抢劫行为,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且发生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1款所规定的“入户抢劫”这一法定加重情节,因为情节加重犯依附于基本犯,故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属于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自然只能依据抢劫罪基本犯的构成要件来判断。

张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未遂。首先《刑法》第263条第1款明文规定,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情节加重犯存在犯罪未遂形态。抢劫罪这一基本犯罪侵犯的双重客体,即财产权和人身权。从入户抢劫这一加重情节与基本犯罪抢劫罪之间的关系看,入户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中,取财行为对本犯罪的性质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只要财产没有取得,尽管有入户这一加重情节,构成情节加重犯应属于未遂。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而抢劫未遂,入户抢劫这一情节是加重情节,在量刑时会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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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的张某一直没有正式工作,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年。2009年秋的一天晚上,张某溜进一住宅小区内。晚9时多,处于单身的孙某下班回家,打开房门进家时,张某随后冲进室内,用左手勒住孙某的脖子,并用右手持刀抵住其胸口,威逼其拿钱。正巧,孙某的哥哥到孙某家取东西,闻声从室内出来与张某搏斗,张某情急中用刀刺中孙某哥哥的腹部,仓惶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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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该没有异议,但本案在犯罪加重情节上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认定张某构成抢劫既遂还是未遂呢?

情节加重犯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因发生法定的严重情节而被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情节加重犯的犯罪构成是与基本犯罪相比有所不同的加重的犯罪构成,但它并未发生犯罪构成的根本变化,仍然依附于基本犯,并非独立之罪。

按照刑法学理论的通说,情节加重犯依附于基本犯,那么当法定的加重情节没有发生时,某种犯罪的构成是它的基本构成,可能发生犯罪的未遂、预备、中止等问题;而当法定的加重情节发生后,它仍然依附于基本犯罪而存在。认定犯罪的既遂与否,只能以该种犯罪形态的构成要件来衡量。因此,基本犯罪的未遂,就是情节加重犯未遂的标志。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主观上具有抢劫的目的,客观上以暴力手段实施了抢劫行为,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且发生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1款所规定的“入户抢劫”这一法定加重情节,因为情节加重犯依附于基本犯,故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属于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自然只能依据抢劫罪基本犯的构成要件来判断。

张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未遂。首先《刑法》第263条第1款明文规定,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情节加重犯存在犯罪未遂形态。抢劫罪这一基本犯罪侵犯的双重客体,即财产权和人身权。从入户抢劫这一加重情节与基本犯罪抢劫罪之间的关系看,入户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中,取财行为对本犯罪的性质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只要财产没有取得,尽管有入户这一加重情节,构成情节加重犯应属于未遂。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而抢劫未遂,入户抢劫这一情节是加重情节,在量刑时会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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