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卓妍 严选律师
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本罪要求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已满l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修改后的刑法取消了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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