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娜 严选律师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多次犯偷税罪,多次犯逃税罪,累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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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除外。
多次实施偷税罪的行为,需要看是否已经被定为偷税罪,假如他以前已经因为犯偷税罪,且是在五年以内再犯的,且都应当是被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此罪的,应当被从重处罚。
如果是因为此前犯偷税罪而被,假释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是被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被从重处罚。
则上述行为的结果即是由累犯定罪。
但是,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因此,如果多次实施偷税罪行为,而没有被处理的,则应当以累加方式将所欺骗、隐瞒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叠加起来一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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