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偷税罪,逃税罪,免于追究刑事处罚
四川网www.scxsls.com 为您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三款规定,“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免于刑事处罚前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罪;
(3)免于刑事处罚的必须同时具备三个适用条件:
A.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下;
B.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C.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