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雄飞 严选律师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偷税罪,逃税罪,对单位直接负责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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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单位犯逃税罪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逃税罪的法定刑处罚。
则要根据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单位在犯逃税罪之后,直接负责人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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