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案情介绍:
我单位管界内有一餐厅经理反映:近一段时期内有一伙东北人经常半夜之后来餐厅吃饭,吃完饭后拒不结账,若要钱他们就声称要把老板的腿打折,经理敢怒不敢言,现在已经吃了将近3000多元的饭了。
请问:我们抓到这伙人之后应该如何处理?具体依据是什么?
四川网为您解答:
本案中这伙人的行为应按照处理。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罪名,该罪更强调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性。寻衅滋事犯罪中伴随的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不再单独定罪,而是按犯罪的从重情节考虑。本案中,这伙东北人长期在一餐厅吃“霸王餐”,其行为侵犯的主要社会关系应当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因此,其行为尽管与敲诈勒索相类似,但更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鉴于涉案金额已达3000多元人民币,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作案,应立为刑事案件。依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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