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永娟 严选律师
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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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室关于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4年9月8日 法工委刑发[2004]第28号
公安部侦查局:
你局2004年7月19日(公经[2004]141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中的“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基本相同。97年修改刑法时,针对当时挪用资金中比较突出的情况,在规定“归个人使用时”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借贷给他人”属于挪用资金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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