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网:由于《大连会议纪要》并未规定对运输一律要从轻,也未对毒品犯罪适用规定不同的数量标准。因此,目前应当以《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运输毒品犯罪案件。
根据《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于运输毒品犯罪应当区分4种情况处理:
1、对于运输毒品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挥、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或者毒枭、职业毒贩、毒品再犯等人,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分子适用相同的数量标准和死刑标准。
2、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为他人运输毒品,且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了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虽然行为人辩称系受他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但是案件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系受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的,可以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
4、涉嫌为贩卖而自行运输毒品,由于认定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而认定为的,由于不同于单纯受指使为他人运输毒品的情形,其量刑标准与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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