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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判]】冯某涉嫌毒品犯罪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高立明律师二审辩护成功,冯某被改判死缓

发布时间:2021-06-17 15:15:41 浏览:9249次 案例二维码

冯某涉嫌毒犯罪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盈科深圳高立明律师二审辩护成功,冯某改判死缓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何某锋、郑某荣、冯某等35名毒品犯罪团伙成员,在广东和江西等多地设立制毒点,非法制造毒品氯胺酮等毒品并进行运输、贩卖,被查获涉案毒品达2200公斤。此外,该犯罪团伙成员还参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窝藏毒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5年12月17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某锋、郑某荣、冯某等共35名被告人以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何某锋、郑某荣、冯某等5人被判处死刑,2人被判死缓,2人被判无期徒刑,其余26人被判处十七年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何某锋、郑某荣、冯某等26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冯某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家属委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立明、杨克教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经过长达两年的努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原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冯某的判决,对被告人冯某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

三、辩护思路

高立明律师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为被告人冯某提出如下二审辩护意见为:1、指控被告人冯某参与潼湖制毒点33个料“头”被加工制成300千克氯胺酮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被告人冯某否认参与该起犯罪活动;2、被告人冯某虽然参与江西制毒点的犯罪活动,但属于犯罪预备;3、被告人冯明参与贩卖、制造毒品活动不到半年,原审判决认定其长期帮助何某锋贩卖、制造毒品与事实不符;4、在何某锋向郑某荣贩卖800千克氯胺酮的犯罪中,被告人冯某只是帮何某锋开车运送人员、运送毒品毒资,其所有的行动均听从何某锋的安排,并不是积极主动的主犯;5、被告人冯某并不懂得制毒原理、制毒程序,其犯罪行为与直接制毒和管理制毒工厂的冯某军相比,其作用和地位显然要小一些。但原一审判决却判处被告人冯某死刑立即执行,而被告人冯某军却被判死缓。因而,冯某与冯某军应当同罪同判才显公平;6、被告人冯明不具有处以极重刑罚的犯罪情节,不能仅仅因为毒品数量较大而对其处以极刑,恳请对被告人冯某从宽处罚,慎用死刑。

四、办案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关于对被告人冯某死刑立即执行的判项,改判被告人冯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五、办案心得

一是引导当事人提出正当合理的诉求。本案被告人冯某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本人及家属均为其命运深感担忧。律师在听取家属的意见后,首先要认真研究案情,根据案情、证据和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例正确对待。二是律师在办案中要认真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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