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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信用卡而冒用或恶意透支会被判处怎样的刑罚?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欺骗,冒用,恶意透支
中刑网律师为你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信用卡而冒用或恶意透支属于“其它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条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法规标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2)105号
【发布日期】2002.05.14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其它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与银行信用卡业务人员、特约商户人员相勾结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
(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信用卡而冒用或恶意透支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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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欺骗,冒用,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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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信用卡而冒用或恶意透支属于“其它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条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法规标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2)105号
【发布日期】2002.05.14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其它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与银行信用卡业务人员、特约商户人员相勾结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
(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信用卡而冒用或恶意透支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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