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宗洲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法泽刑事团队)
广东省东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信用卡,变造的信用卡,,量刑
中刑网律师为你解答
我国现行及其修正案都没有将使用变造的信用卡的行为界定为,似乎违背了立法原意。“变造的信用卡”是指对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进行涂改,改动其重要信息,如更改有效期限等,也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应将其叙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另外,对“使用”的理解:“使用”,就一般意义而言,即按照通常的使用方法,将伪造的信用卡作为真实合法的信用卡加以使用。“出售”伪造的信用卡是否也属于使用的范畴呢?笔者认为,在这里应将“使用”与“出售”严格区分开来,出售伪造的信用卡,应属于伪造信用卡的继续行为,在性质上,二者构成牵连犯,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如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后不仅以出售为目的,而且具有诈骗公私财物的非法目的,则应该认定为同时触犯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实行数罪并罚,以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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