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鸿 严选律师
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拘传的概念
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传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2.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入进行讯问,可随时进行,不需要拘传。
3.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0条、第92条的规定看,适用拘传并没有这一前提性条件的要求。所以,公、检、法机关在没有经过传唤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拘传并不违法。当然,按通常情况应是先合法传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再实施拘传。在实践中,是先传唤,还是直接进行拘传,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诉讼的需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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