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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对象能否成立单位犯罪的主体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个人承包企业能否成为刑法上的单位,应以发包单位(必须符合刑法上单位的标准)在被承包企业中有无资产投入为标准,分两种情况分别认定:1)发包单位有资产投入的,因被承包企业是发包单位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结果,是发包单位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表现,并不因为发包而改变其资产属性和单位的性质,对于该种个人承包企业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以单位犯罪论处。2)发包单位没有资产投入的,其实际表现是发包单位仅仅提供营业执照,届时按约收取固定的承包费。在该种情形下,因被承包企业的经营资本实际由承包者个人投人,且独立自主经营,主要收益归属于承包者个人所有。对于该种个人承包企业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个人犯罪论处。
  "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单位能否认定为刑法上的单位?该种名实不符的单位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本应注册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却挂靠国有、集体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另一种是原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经改制后,已为个人实际买断经营,但仍然沿用原国有、集体单位的名称,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缴纳固定的管理费用的单位。因以上两种单位均实际由个人投资,利益也主要归属于个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境外(含外国)公司、企业或组织能否认定为刑法上的单位,关键在于有无确实的证据证明其存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有证据证明系境外合法存在的公司、企业或组织实施有关犯罪行为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经侦查所获得的或境外公司、企业、组织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行为人系以单位身份实施犯罪行为的,或者无法证明境外公司、企业或组织具有合法存在的主体资格的,对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危害行为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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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单位能否认定为刑法上的单位?该种名实不符的单位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本应注册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却挂靠国有、集体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另一种是原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经改制后,已为个人实际买断经营,但仍然沿用原国有、集体单位的名称,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缴纳固定的管理费用的单位。因以上两种单位均实际由个人投资,利益也主要归属于个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境外(含外国)公司、企业或组织能否认定为刑法上的单位,关键在于有无确实的证据证明其存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有证据证明系境外合法存在的公司、企业或组织实施有关犯罪行为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经侦查所获得的或境外公司、企业、组织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行为人系以单位身份实施犯罪行为的,或者无法证明境外公司、企业或组织具有合法存在的主体资格的,对行为人所实施的严重危害行为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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