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顺仙 严选律师
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即故意引诱、怂恿、欺骗他人产生或强化自杀之意,实现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教唆自杀实为借被害人之手杀死被害人的故意杀人行为,应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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