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相约自杀即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对此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如果双方均自杀身亡,则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如果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但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也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或者一方为自杀提供工具(或条件),对方利用此条件自杀身亡,而提供条件者自杀未逞,自杀未逞者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时实属帮助自杀的情形;同理如果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实属教唆自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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