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属委托担任辩护人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全部案卷,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全部案卷材料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即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如果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会直接做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在本阶段律师介入非常重要,而新律师法实施后,检察院更加重视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实践中,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意见往往能起到意向不到的作用。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
1、 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涉密案件及保密材料除外)
2、 辩护律师有权会见,有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3、 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 律师担任辩护人,有权根据《》第13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意见。
5、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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