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华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起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对于被害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诉的,由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部门受理,决定是否立案复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之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多不超过6个月,复查决定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不服,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提起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被不起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决定是否立案复查,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而提起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应当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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