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雪峰 严选律师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时间:2011-09-06
《》第223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对收到的申诉材料和意见,应当迅速审查。对于确有错误的,应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对于原判正确,申诉没有理由的,可以驳回申诉,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和有关执行机关。监狱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之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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