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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逃的同案人能否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发布时间:2011-09-02

    有人认为,在逃的能够确定其身份、住址的同案人员及其监护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这样既可以减轻其他在押被告人的负担,让原告人更顺利地实现判决所确定的权利,又有利于实现被告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节约诉讼成本。若在逃人员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或者在逃人员有监护人的,可以直接判令其承担部分或者与其他被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若在逃人员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监护人的,则可判令原告人和已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被告人随时向其追索的权利。

    笔者认为虽然民事诉讼中有缺席审判制度,对于能够提供在逃人的明确身份的,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在逃的同案人即使能够确定其身份、住址,也不能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当先判决在案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待在逃人到案后,再判决其对该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首先,附带民事赔偿存在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在逃人的刑事责任无法通过法庭调查和充分的陈述、辩论查明,其刑事责任尚未明确,因此,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并不存在;其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形是 被告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而在逃人经国家公安机关缉捕尚且不能到案,无法对其进行真正的合法传唤;再次,在逃人尚未到案,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有无和大小,往往难以真正查清,在逃人无法到庭,不能行使陈述、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等权利,直接判决其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最后,暂不追究在逃人的民事责任,由在案人向被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不违背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并不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明确“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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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认为,在逃的能够确定其身份、住址的同案人员及其监护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这样既可以减轻其他在押被告人的负担,让原告人更顺利地实现判决所确定的权利,又有利于实现被告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节约诉讼成本。若在逃人员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或者在逃人员有监护人的,可以直接判令其承担部分或者与其他被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若在逃人员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监护人的,则可判令原告人和已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被告人随时向其追索的权利。

    笔者认为虽然民事诉讼中有缺席审判制度,对于能够提供在逃人的明确身份的,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在逃的同案人即使能够确定其身份、住址,也不能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当先判决在案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待在逃人到案后,再判决其对该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首先,附带民事赔偿存在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在逃人的刑事责任无法通过法庭调查和充分的陈述、辩论查明,其刑事责任尚未明确,因此,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并不存在;其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形是 被告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而在逃人经国家公安机关缉捕尚且不能到案,无法对其进行真正的合法传唤;再次,在逃人尚未到案,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有无和大小,往往难以真正查清,在逃人无法到庭,不能行使陈述、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等权利,直接判决其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最后,暂不追究在逃人的民事责任,由在案人向被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不违背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并不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明确“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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