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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1-08-25

四川刑事律师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详见:

四川刑事律师网刑事程序专题:http://www.scxsls.com/articlelist_86.html

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专题:http://www.scxsls.com/Caselist_144.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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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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