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伟军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1-08-24
四川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634.html
1、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对于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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