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晓波 严选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时间:2011-08-24
四川网: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岁未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这一条款里规定的犯"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在审判实践中,是指出于故意而实施的相当于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等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其他犯罪。如犯了奸淫幼女、强奸妇女、爆炸、投毒等罪,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可以作为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一般,后果并不严重的,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了"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要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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