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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具体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犯罪分子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1-08-24

四川刑事律师网: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五十九条又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的这3条规定以及其他相应条款的规定,是我们对犯罪分子量刑掌握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律依据。

(1)除刑法分则中已有规定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主犯(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3)累犯(刑法第六十一条);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的(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5)国家工作人员犯刑讯逼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6)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7)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8)2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四款);

(9)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10)邮电工作人员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亲办案例http://www.scxsls.com/Caselist_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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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刑法分则中已有规定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主犯(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3)累犯(刑法第六十一条);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的(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5)国家工作人员犯刑讯逼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6)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7)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8)2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四款);

(9)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10)邮电工作人员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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