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灿 严选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8-24
四川网: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对"情节严重""致人重伤、死亡"通常是这样理解的:
1.抢劫犯罪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抢劫集团的;多次抢劫的;行凶伤人的;抢劫军用急需物资、救灾财物和国家其他重要物资的;因抢劫而引起外事交涉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持枪行抢的;在繁华地区、公共场所当众进行抢劫的等。
2.抢劫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指犯罪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对于这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仍定为,并依照本款的规定处罚,对于犯抢劫罪,出于灭口或其他动机又故意重伤或杀人的,则应当根据犯罪事实定为抢劫罪和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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