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婧婷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8-24
四川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634.html
惯窃罪,审判实践中认为是指以盗窃为业或兼业,并以盗窃所得为其生活的主要来源的行为。惯窃罪一般具有作案时间较长,盗窃恶习深,作案次数多,盗窃数额大等特点。所谓为业或兼业,既包括行为人无正当职业或有业不就而以盗窃为业,也包括有业而长期进行盗窃活动,实际上以盗窃为兼业的。
处理惯窃案件时应当注意:
1.行为人历史上没有经司法机关处理过的,现行的犯罪行为符合惯窃罪特征的,应按惯窃罪论处。
2.行为人历史上曾因犯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现行的犯罪行为构成惯窃罪的以惯窃罪判处;构成盗窃罪的以盗窃罪判处;构成累犯的以累犯判处。现行行为不构成惯窃罪的,不能以其过去犯过盗窃罪为理由,而按惯窃罪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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