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永娟 严选律师
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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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相关链接】
什么情况下可以假释?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8507.html
怎样执行假释?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7066.html
假释的条件: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34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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