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冰冰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8-26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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