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强 严选律师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8-26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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