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文科 严选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时间: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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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为。
其行为结构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但是其对象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并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暴力的对方必须是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妨碍自己劫取财物的人。
因此,不应该认定为抢劫罪,应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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