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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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行为成立。清晨,网吧刚开门的情形,按照社会观念,网吧里面的所有财物都是老板占有。甲认识到网吧刚开门的事实,则可以直接判定甲认识到网吧里面的手机属于他人占有,至于具体是谁占有,则不需要甲认识。因为认识“他人占有的财物”,只需要要行为人认识到导致他人占有财物的事实本身,而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占有”这一规范结论。所以甲将手机拿走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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