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1993-07-24 16:23:36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复[1993]5号
【发布日期】1993.07.24
【实施日期】1993.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宋允焕滥伐的林木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被告人滥伐属于自己所有权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其行为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所滥伐的林木即不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应当作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此复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