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芙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2-02-07
庭立方解答: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
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一件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达到第(一)至(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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