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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走私又制作毒品的会被怎样处理?

发布时间:2012-06-04

四川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条第10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适用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适用罪名。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适用罪名,累计计算毒品数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http://www.scxsls.com/a/20120528/72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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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http://www.scxsls.com/a/20120528/72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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