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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给予了何种特别保护?

发布时间:2012-07-19

庭立方:1996年《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则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这就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发生冲突。这一冲突也体现在公检法三机关的解释之中:公安部《规定》第182条规定,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程序中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2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必要时可以安排会面。2012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安部《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合理内容,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其他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特别保护措施请见第五编第一章相关内容)

●关联条文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
刑事诉讼法第2条;
公安部《规定》第182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0、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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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条文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
刑事诉讼法第2条;
公安部《规定》第182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0、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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