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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受理上是如何分工的?

发布时间:2012-07-19

庭立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刑事案件的侦查基本上由公安机关负责。法律另有规定主要包括四种情形:(1)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或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2)军队保卫部门受理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3)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类案件;(4)监狱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或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具体讲来又可分为四类:(1)贪污贿赂犯罪。其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于修正后的《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于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专指《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的案件。这些犯罪包括:《刑法》第238条的非法拘禁罪,第245条的非法搜查罪,第247条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第248条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54条的报复陷害案罪和第256条的破坏选举罪;(4)其他由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二是属于上述三类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三是需要由检察机关受理,最后还必须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1款规定的虐待案,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私人财物案;(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自诉案件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罪质或情节轻微,二是被害人负举证责任。根据六部委《规定》,这类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这类案件又被称为“公诉转自诉”,其本质属于公诉案件,但因为符合如下条件而成为自诉案件:其一,被害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其二,被告人侵犯的是人身或财产权利;其三,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四,公安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并作出了书面决定。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07、204、290条。
六部委《规定》第1、2、3、4条;
公安部《规定》第14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8、9、10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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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或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具体讲来又可分为四类:(1)贪污贿赂犯罪。其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于修正后的《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于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专指《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的案件。这些犯罪包括:《刑法》第238条的非法拘禁罪,第245条的非法搜查罪,第247条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第248条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54条的报复陷害案罪和第256条的破坏选举罪;(4)其他由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二是属于上述三类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三是需要由检察机关受理,最后还必须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1款规定的虐待案,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私人财物案;(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自诉案件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罪质或情节轻微,二是被害人负举证责任。根据六部委《规定》,这类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这类案件又被称为“公诉转自诉”,其本质属于公诉案件,但因为符合如下条件而成为自诉案件:其一,被害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其二,被告人侵犯的是人身或财产权利;其三,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四,公安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并作出了书面决定。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07、204、290条。
六部委《规定》第1、2、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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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8、9、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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