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 严选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2-07-23
庭立方:根据,总体来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委托辩护人。首先,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创新,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更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辩护权的保护;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且辩护人的范围不限于律师;最后,在审判阶段,被告人也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且辩护人的范围不限于律师。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33条;
六部委《规定》第10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15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2条。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暴力犯罪#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暴力犯罪#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