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灿 严选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2-07-25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法定义务,保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此决定,保证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只能向有关机关申诉。
●关联条文
《》第68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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