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7-30
庭立方:根据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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