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健 严选律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2-07-30
庭立方:根据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对主管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赋予控告人申请复议权,一方面是为了有效保护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对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根据有关规定,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申请复议应向原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2)提出复议的期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需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申请复议。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则需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内申请。(3)主管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和形式。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害人。检察机关则稍有不同,对不立案的复议是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30日以内作出决定。
●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10、111条;
公安部《规定》第163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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