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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害人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的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寻求救济?

发布时间:2012-07-30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对主管机关的不案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赋予控告人申请复议权,一方面是为了有效保护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对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根据有关规定,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申请复议应向原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2)提出复议的期限。被害人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申请复议。被害人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则需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内申请。3)主管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和形式。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害人。检察机关则稍有不同,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申请30日以内作出决定
    ●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10111条;

公安部《规定》第163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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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10111条;

公安部《规定》第1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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