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01
庭立方: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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