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2-08-01
庭立方:1996年《》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对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侦查行为进行救济。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对侦查监督作了一些规定,但因为效力等级的原因实践中难以被公安机关认可。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15条弥补了这一缺失,首次建立了对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为申诉或控告的处理机关,这是对侦查监督程序的进一步赋权与完善。但申诉或控告的具体程序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15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0—3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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