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晓波 严选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时间:2012-08-01
庭立方:根据,这些特殊的包括:(1)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2012年《刑事诉讼法》加大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力度。在讯问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另外,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必须有女工作人员在场。(2)聋、哑犯罪嫌疑人。询问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3)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询问时应当配备翻译人员。(4)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讯问,以防止串供或者相互影响供述,必要时,还可以互相对质。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119、270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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