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2-08-01
庭立方:根据除了文字形式,讯问笔录也可以是录音、录像的形式。1996年《刑事诉讼法》并未对讯问笔录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形式作出规定。公安部《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补充规定了录音、录像的形式。特别是检察院系统,全面推进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设: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2006年又发布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详细规定了职务犯罪案件中具体适用录音录像的方法和要求。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同步录音录像对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方面加强了对办案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有效规范侦查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办案工作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另一方面,有利于全面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2012年《刑事诉讼法》把检察机关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内部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界定了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和完整性,对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监狱在内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公安部《规定》第184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44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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