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永娟 严选律师
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2-08-03
庭立方:根据,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可以在三个阶段进行:(1)审查逮捕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出部批准逮捕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2)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计算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3)法庭审判阶段。检察人员发现提起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进行补充侦查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检察机关自行侦查。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能将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退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则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对案件进行的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既可以是原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其中对原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如果是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必须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不能自行补充侦查;如果是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则人民检察院既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同时,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以2次为限的补充侦查中,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两次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另一次自行补充侦查。实践操作中,对某一案件而言,人民检察院是退回补充侦查还是自行补充侦查,一般取决于未查明案件事实的内容和性质。如果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等情形的,原则上应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只是次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则应尽可能自行补充侦查,以节省办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88、171、198、199条;
六部委《规定》第27条;
公安部《规定》第270—272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6—2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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