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文科 严选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时间:2012-08-03
庭立方:根据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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