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03
庭立方:根据,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对其有着重要影响。为保障被害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2012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均规定,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76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99—3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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