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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的不起诉决定存在异议时,可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2-08-03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原检察机关要求复议原检察机关应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交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并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程序,可以在公安司法机关内部形成更好的权力制约机制,有利于保护被害人或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利。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962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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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75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962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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