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震 严选律师
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雅安市
发布时间:2012-08-08
庭立方:根据,上诉权是诉讼被告人的重要救济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上诉权的主体有三类:一是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这些主体如果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是无独立上诉权的主体,包括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这些主体只有经过被告人同意才可以上诉。三是享有部分上诉权的主体,主要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上述主体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于上诉的理由,法律未作任何限制,而是强调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因此,只要上诉权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即可成立,即便没有列明任何上诉理由,上诉仍然成立。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16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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